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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简介

石狮市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石狮市私营企业协会(Shishi City Privatlyowned Enterprise Association),英文缩写:(SCPEA)(以下简称本团体)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是:由本市私营企业含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集团公司及其投资者自愿结成依法成立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以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坚持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经济成份共同发展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恪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其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私营企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团结、组织、教育全市私营企业发展社会生产力,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促进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石狮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社会登记管理机关石狮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上级私营企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址:福建省石狮市八七路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大楼八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是:
  (一)扶持、引导私营经济的发展;
  (二)组织私营企业学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法律、法规,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引导会员遵章守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
  (三)维护会员的正当经营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组织交流私营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帮助私营企业了解市场,开展技术培训,组织技术职称(等级)的考核评定等服务工作;
  (四)协助地方党组织,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私营企业党、团、工会组织的建设,协调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同私营企业以及私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的关系;
    (五)了解私营企业生产经营和发展情况,研究、探讨私营经济发展中的问题,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制定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建议和立法建议;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私营企业同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开展经济、业务合作,进行技术和市场信息交流活动;
  (七)关心会员生活,组织私营企业兴办各种福利事业和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在其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 团体会员:凡经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核准登记注册的私营企业和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成立的行业公会,属地在石狮市辖区,可成为本团体的团体会员。团体会员由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委托人与本会联系;
    (五) 个人会员:凡本市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投资者、经营者和有关人士,可成为本团体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有权要求本团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员费(会员费标准300元—2000元/年)
   (六)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的退会须以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无正当理由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会员,其会员资格自然取消。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团体的主要工作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十一)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聘用;
    (五)负责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六)向理事会提出入会、3退会会员,增补和更换个别理事;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编辑出版刊物收入;
    (七)有偿服务收入;
    (八)兴办第三产业收入;
    (九)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审核财务管理和执行情况;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拔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后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提交2005年12月13日全体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